来源:齐鲁网
2018-11-01 15:35:11
齐鲁网威海11月1日讯 11月1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新出台的《关于严格审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防止虚假诉讼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工作意见》)相关情况。
据悉,为了进一步规范诉讼秩序,维护金融安全,服务稳定大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文件规定和威海全市法院审判实际情况,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工作意见》,通过11条具体措施,对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防止虚假诉讼、打击“套路贷”、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单等提出了具体要求,有效防范民间借贷领域的虚假诉讼、“套路贷”等行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在民间借贷领域的社会关切。
《工作意见》对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虚假诉讼指出,要依法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惩治力度。对查明属于虚假诉讼的,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驳回其诉讼请求;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应当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案件的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及时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工作意见》对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套路贷”指出,要提升对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的警觉意识和甄别能力,严防犯罪分子利用民事诉讼程序将非法利益合法化。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放贷人具有黑恶势力背景、通过制造伪证等手段从事“套路贷”犯罪嫌疑的,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并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工作意见》对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职业放贷人,明确了疑似职业放贷人的标准。目前,该标准暂定为同一原告一年之内在同一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3起以上(含本数,下同);或2016年以来在同一法院作为原告起诉6件以上;或2016年以来在本地区不同法院合计起诉10件以上。今后,在审理疑似职业放贷人案件时,法院将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借贷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包括是否套路贷、高利贷、非法吸收多人资金或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或其他违法犯罪以及应认定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
此外,《工作意见》还对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中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利率的认定、公告送达和缺席审理的适用以及对存在虚假诉讼、“套路贷”等案件的纠错机制等作了具体规定。
下一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11月起,组织威海市法院对2016年以来审结的民间借贷案件进行梳理检查,涉及黑恶的“套路贷”和构成虚假诉讼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及时提起再审或移送公安机关,并在筛查基础上,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单,进一步加强今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的针对性。
闪电新闻记者 李志鹏 肖梦凡 威海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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