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8月25日讯 记者从荣成市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荣成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宣判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汤某、张某、郭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不等,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并退赔相应案款。
荣成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8年,汤某在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冒用老年公寓、各类公司等名义,以消费返利等方式向178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650万元,造成损失428.22万元。期间,汤某另聘用郭某、张某参与向43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162.42万元,造成损失109.61万元,郭某、张某从中非法获利5.28万元。
荣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被告人郭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荣成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汤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责令汤某向集资参与人退赔集资款共计329.23万元。张某交纳的退赔款人民币30万元、郭某交纳的退赔款人民币10万元,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
查封汤某所有的房产,依法定程序处置后,抵偿退赔款,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
据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集资的行为。一般具备四个特征: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存款。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社会性:向社会公众等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共同点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宣传或利用亲友相互鼓动,达到其非法吸收资金的目的。
该案中,被害人大多为老年人,而老年人恰恰是法律意识薄弱的群体,汤某等人利用远高于银行存款和正常民间借贷利率的利息进行迷惑,为了扩大集资规模,汤某等人在前期会用吸收来的部分资金高额回报一些利息,从而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获得更多非法利益。
而所有非法集资案例都表明,普通投资前期得到的一点点利息根本无法弥补最后的巨额本金损失,所以提醒广大群众,谨慎理性投资,切勿被“高额回报”迷惑,否则将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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