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威海网
2017-03-26 08:54:03
打击“拒执犯罪行为”惩处失信行为
去年全市法院判处7起拒执罪
明明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威海市两级法院以打击拒执犯罪为核心,多层次、全方位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治力度,不断挤压老赖的活动空间,让他们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付出代价,促进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依法保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2016年,全市法院判处7起拒执罪,不仅有效维护了胜诉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逐步形成执行威慑,对破解执行难、促进诚信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期,威海两级法院执行法官将通过以下案例,再次提醒那些心存侥幸的“老赖”,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案例一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最终被判刑
被告人姜磊及姜福安、木箱厂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姜磊及姜福安、木箱厂向李某借款42万元,姜磊有能力还款,但并未偿还。李某向荣成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责令姜磊及姜福安、木箱厂3日内履行支付42万元及调解书确定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法院4次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姜磊、姜福安的4套房产,并作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收到此令后3日内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二人没有对财产情况进行报告,也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偿还李某借款的义务。
姜磊在法院判决后,曾多次到某电机公司收取木箱厂货款,不存在没有执行能力的问题,并且收到报告财产令后,对木箱厂享有债权的情况拒绝财产申报。法院认为,姜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拒绝、虚假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应依法惩处。姜磊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二
藏匿查封财产
最终获罪
崔某与被告人连国新、张洪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责令连国新、张洪霞向崔某支付饲料款8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63元,诉讼保全费870元,执行费1175元,并责令连国新、张洪霞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连国新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崔某向荣成市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裁定查封被告人连国新的轿车一辆。而连国新将已被查封轿车藏匿起来,谎称车被盗,拒不将轿车交给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人连国新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判决被告人连国新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三
谩骂要挟阻挠执行
触犯法律受惩处
被告人张华辉与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判决张华辉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宋某医疗费。判决生效后,张华辉未支付赔偿款。法院向张华辉下达报告财产令,张华辉拒绝报告。法院工作人员向张华辉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张华辉将传票撕毁,谩骂并牵出饲养的大型犬欲撕咬法院工作人员。
法院认为,张华辉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判决张华辉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四
慑于法律威严
最终乖乖执行
孙某与被告人吕晓峰、刘宝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吕晓峰、刘宝芹共同给付所欠孙某款项37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吕晓峰、刘宝芹未履行给付义务。孙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送达给吕、刘二人,但二被告人均拒绝报告。后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刘宝芹所有的鲁KNC766号汽车、吕晓峰所有的鲁K3F302号汽车,作出罚款决定书,对吕、刘各罚款1万元,但二人仍拒不执行。后来,慑于法律威严,二人向法院交纳执行款人民币37万元,各缴纳罚款人民币1万元。
法院认为,吕晓峰、刘宝芹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吕、刘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履行了执行义务,已缴纳罚款,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说法
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裁判,是对抗国家法律、破坏法律秩序的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案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法律的尊严。拒执犯罪藐视法律权威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不容轻视。打击拒执犯罪行为和对被执行人实施联合信用惩戒,形成执行威慑,必将使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不良现象得到基本遏制。奉劝那些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当事人,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记者 王晓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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