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威海网·威海晚报
2017-03-30 13:38:03
打官司要趁早,超过诉讼时效有理也难以打赢官司。李某拖欠男子王某的工程款,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李某还款,却因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且存在举证不充分的情况,日前,环翠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请求。法官提醒市民,今年10月1日后,随着《民法总则》的正式实施,普通民事诉讼时效延长为3年。
王某于2011年承包了李某发包的一个工程,为威海某渔具公司铺设SBS、排空气、刷底油、处理落水口等。当时双方约定,工程量计算方法以李某核定的实际面积为准,不分工程部位及施工难度,工程采用现金方式进行结算。合同签订后,王某组织进行了施工。
但是,后来由于工程款支付的问题,双方产生了纠纷。2013年1月17日,王某以李某拖欠部分工程款为由,诉至环翠区人民法院,不久他又撤回了起诉,并经法院裁定准许。
时隔4年后,王某于今年1月18日又提起诉讼,将李某和渔具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向自己支付工程款5000元。在庭审过程中,李某辩称,王某的要求没有事实依据,他并未拖欠工程款。此外,王某的起诉已过了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首先要解决的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王某自上一次撤诉至今已4年,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且其未能举证证明尚有其他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情形。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王某主张李某及渔业公司应当向其支付工程款5000元,并提供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该合同可以认定王某与李某之间存有施工合同关系,但是依据合同约定,工程量计算方法以李某核定的实际面积为准。经庭审释明,王某未能举证证明李某核定或认可的实际面积,或能够佐证其已经施工的实际面积,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并无事实依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相关法律,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阅读延伸
10月起,普通民诉时效延长为3年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待时效期间届满后,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经过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前后三次审议,于今年3月15日表决通过,自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涉及民事诉讼时效的内容,新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赵树一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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