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威海新闻网·威海日报
2018-09-06 10:29:09
威海新闻网讯(记者 牟金磊 通讯员 姜岩)9月4日,记者从市人社局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获悉,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发布的《关于2018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我市确定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180元、170元、160元、150元的标准增加。
据了解,本次调整范围为2017年12月31日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已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具体调整标准为,伤残津贴按照一级至四级工伤,每人每月分别以180元、170元、160元、150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6元。
据市人社局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介绍,调整三项待遇所需的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调增后的待遇将于近日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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